宜昌合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重庆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闫某某
申请执行人宜昌合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上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闫丙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向守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合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闫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宜昌合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合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闫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宜昌合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蒋伟
书记员:李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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