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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49-2。
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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