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荆,系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琳,系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谭洪某。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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