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自愿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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