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卫民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民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富程产业公司价值38800元的财产。案外人黄卫民以其自有的位于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二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建筑面积306.51㎡)为原告宜昌卫民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卫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者冻结、扣押被告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8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黄卫民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二组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建筑面积306.51㎡)。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卫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者冻结、扣押被告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8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黄卫民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二组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建筑面积306.51㎡)。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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