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470XL。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良军,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展示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43744M。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家才,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鄂0591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高云环
审判员 黄冬仙
审判员 娄晓春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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