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湖北辰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自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辰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雪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辰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基于相关因素的考虑,自愿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辰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宜昌卓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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