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陈敏(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6-1137。
法定代表人杨有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汕头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廖德会,总经理。
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德朗柯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华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建江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揭兴福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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