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文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其鄂E×××××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查封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鄂E×××××重型专项作业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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