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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和、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金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洋,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刚,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男,1977年12月11日,汉族,羊角山村社保协理员,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和、王某某,第三人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时,根据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少锋

书记员: 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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