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华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402-1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住所地:钟某某郢中街道办事处石城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俊,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景宜。
原告宜昌华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某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华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华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华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宜昌华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华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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