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珠海路6号半岛花园十二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莹,女,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被告齐莹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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