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发展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鄢平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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