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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汪方平

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发展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方平,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与被告汪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玉华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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