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龚琼(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
周春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江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琼,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春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4元,减半收取6577元,由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海利外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4元,减半收取6577元,由原告宜昌力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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