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扈正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黄泽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8号。
负责人:周志敏,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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