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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8号鹏程国际B栋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065045-4。
法定代表人付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铁路湾商住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56270316-2。
法定代表人黄军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7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当于7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银行账户信息2个(1、户名: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账号:42×××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2、户名: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账号:82×××85,开户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凤支行)和“航天花园”XX号楼X楼商铺信息7套(1、房号1X3,面积116.29m2;2、房号1X6,面积116.29m2;3、房号1X7,面积94.40m2;4、房号1X8,面积78.82m2;5、房号1X9,面积100.58m2;6、房号1X0,面积145.42m2;7、房号1X3,面积142.46m2)。原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为42×××41账户内存款710万元予以冻结;
二、若上述账户内存款不足710万元,则对被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凤支行账号为82×××85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二账户冻结总额710万元;
三、若上述二账户内存款不足710万元,则对被告远安县鑫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远安县航天花园二期XX#楼X楼1X3号(面积116.29m2)、106号(面积116.29m2)、1X7号(面积94.40m2)、1X8号(面积78.82m2)、1X9号(面积100.58m2)、1X0号(面积145.42m2)、1X3号(面积142.46m2)商铺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3年。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昌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佑和 审 判 员  杨 舒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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