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蔡凤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全胜,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阳,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一马路24号。
负责人江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64元,减半收取13332元,由原告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黄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