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柯某某
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港窑路58号金东山商业城四期B区。
法定代表人高教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以柯某某已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兰晓宇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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