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33911W。法定代表人:刘文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46360365。法定代表人:刘耀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术平,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少明,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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