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9475058-1。
法定代表人赵锦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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