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9475058-1。
法定代表人赵锦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信宜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书记员:周院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