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佳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03840M,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亮,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605097,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6号金爵公馆1单元22楼。
法定代表人:鲜于松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佳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宜昌佳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佳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宜昌佳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 陈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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