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9886401E,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与公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滕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训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原告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某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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