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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伟丰商贸有限公司、曹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伟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园艺村1组。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兴华,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宜昌伟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曹某某的财产在6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伟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的财产在6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伟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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