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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宁县医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黎昌鹤,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宁县医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南侧38号(高庄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洛宁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宁县医药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宁县医药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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