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德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伟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宜昌亚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下简称:五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五峰支公司提出与原告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按保险合同约定解决方式为仲裁。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五峰支公司的起诉后,被告宜昌中心支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宜昌市东山大道中南路路口,该案应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诉讼费568元,随案移送。
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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