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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思某卡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曾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宁波思某卡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7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6K611。法定代表人:徐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思某卡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思某卡尔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者等值其他财产(其中对开户行为宁波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12×××68,若网络查控系统无反映,应进行柜面查封)。申请人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曾广华(公民身份号码)位于宜昌市伍临路9-12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0万元,担保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五环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思某卡尔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者等值其他财产(其中对开户行为宁波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12×××68,若网络查控系统无反映,应进行柜面查封)。二、查封曾广华(公民身份号码)位于宜昌市伍临路9-12号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0万元),查封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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