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九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九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八组。统一社会代信用码:91420527579853132K。法定代表人:吴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七垸村天河路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0812048Q。法定代表人:胡浩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九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址,选择就近方便的法院管辖,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昌九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102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何玮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