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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55195J。
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良兵,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赵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鹄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赵良兵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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