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中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中纺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朱顺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宜昌中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宜昌中纺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妥善处理纠纷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中纺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中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中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