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中瑞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谊村四组4-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7553165E。
法定代表人:周治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城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河运新村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64598901。
法定代表人:程军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中瑞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城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中瑞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中瑞恒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中瑞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12元,减半收取5906元,由原告宜昌中瑞恒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素芳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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