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中泽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44号50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万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号三峡日报社新闻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40978T。
负责人:李亚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宜昌中泽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保单约定,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争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已经排除按其他地域管辖标准确定管辖人民法院,本案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大道××号,属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 谢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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