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许甲兵
宜都市祥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楼子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甲兵,男,汉族。
被告宜都市祥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名都路山水苑2-3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祥益,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甲兵、被告宜都市祥平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宜昌东阳某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其斌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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