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三峡运输集团远安县畅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2号,组织机构代码18276044-8。
法定代表人:张寿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魁刚(一般授权代理),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宜昌三峡运输集团远安县畅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张家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群峰 审判员 林桂玲 审判员 王 娇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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