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东山天惠城2208室。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王加明
书记员:王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