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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彭雅雯,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宜昌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华、蒲燕,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宜昌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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