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彭雅雯,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宜昌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华、蒲燕,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宜昌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原告
宜昌三峡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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