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43535t。
法定代表人:郑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新,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城东)。组织机构代码760676249。
法定代表人:周石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茜
书记员:李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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