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43535t。
法定代表人:郑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新,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城东)。组织机构代码760676249。
法定代表人:周石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李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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