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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诉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
彭敏(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聂浩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青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浩。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以下简称“皇冠假日酒店”)与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电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莉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冠假日酒店的委任代理人彭敏、蒲燕,被告联邦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2012年6月29日,被告联邦电缆公司经原告皇冠假日酒店批准同意可挂账消费,但批准条件为“所有帐户必须在收到每月帐单后的30日之内支付所有款项”。该行为系原、被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基于酒店消费形成的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联邦电缆公司应当诚信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联邦电缆公司却未能在收到账单后30日内及时支付消费款项,属违约。故原告皇冠假日酒店主张支付消费款68712.57元,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皇冠假日酒店请求判令被告联邦电缆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皇冠假日酒店与被告联邦电缆公司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1至3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5%,在原利率上加收50%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年利率为9.225%。),应按年利率9.22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皇冠假日酒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已高于上述规定,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支付消费款68712.57元,并按年利率9.225%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0元,由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2012年6月29日,被告联邦电缆公司经原告皇冠假日酒店批准同意可挂账消费,但批准条件为“所有帐户必须在收到每月帐单后的30日之内支付所有款项”。该行为系原、被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基于酒店消费形成的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联邦电缆公司应当诚信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联邦电缆公司却未能在收到账单后30日内及时支付消费款项,属违约。故原告皇冠假日酒店主张支付消费款68712.57元,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皇冠假日酒店请求判令被告联邦电缆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原告皇冠假日酒店与被告联邦电缆公司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1至3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5%,在原利率上加收50%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年利率为9.225%。),应按年利率9.22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皇冠假日酒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已高于上述规定,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支付消费款68712.57元,并按年利率9.225%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0元,由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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