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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与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37871Y。负责人:齐界,该酒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002901。法定代表人:皮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款项14748.57元,并承担违约金9832.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合同甲方)与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之间签订《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发包方将酒店客房木饰面翻新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即依据合同约定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14748.57元。但原告在付款后,被告却一直没有依约进场施工。后原告又多次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来进场施工,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拒不履行。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了《进场施工通知书》,明确通知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进场施工,但被告方一直没有理睬。2017年6月27日,原告委托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了《律师函》一份,明确通知被告:正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小型工程施工合同》,限期退还原告已付款项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双方所签订的《小型工程施工合同》已通知解除。2017年7月6日,原告再次委托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一份》,再次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一直均未予理睬,且拒不履行。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9日,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与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小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原告客房木饰面翻新工程,工期为60日,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12月28日,合同项下工程款为49161.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需向被告预付30%的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的工程款,并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4748.57元,但被告并未进场施工。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进场施工通知书》一份,通知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前进场施工,但被告仍未进场施工。2017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一份,通知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预付款14748.57元。2017年7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已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诉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绍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该工程的预付款项,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约定,该合同已于2017年6月29日解除。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项14748.57元并支付违约金9832.38元(按照工程款项的20%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退还预付款14748.57元。二、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支付违约金9832.38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元,由被告宜昌际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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