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8层1单元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17637A。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万某滨江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洪 娇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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