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55405312B。
法定代表人:邱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城市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种子公司院内)。注册号:420684000009904。
法定代表人:邱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邱文忠,男,汉族,私营业主,住宜城市。
被告:杨荣成,男,汉族,私营业主,住宜城市。
被告:张冬生,男,汉族,私营业主,住宜城市。
被告:杨荣超,男,汉族,私营业主,住宜城市。
被告:郑再勤,男,汉族,私营业主,住宜城市。
被告: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7AXN55。
法定代表人:朱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文忠、杨荣成、张冬生、杨荣超、郑再勤、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3年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边防 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 人民陪审员 曾恒翔
书记员:王雪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