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龙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新华路。组织机构代码:66223625-8
法定代表人:宋俊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定州市龙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龙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被告刘国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原告作为居间人与被告及第三人刘亚男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产卖与别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产买卖合同》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用下属分公司的印章与被告签订合同,但权利义务都由原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但无权向委托方主张违约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居间人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定州市龙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定州市龙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光磊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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