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鼎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张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任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李卫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定州市。
定州市鼎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与张某、刘某、张飞、任淑明、李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定州市鼎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鼎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6.0元,减半收取计2,3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卢利民
审判员 许芳
人民陪审员 卢芳芳
书记员: 赵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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