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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定州市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
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定州市分公司

原告: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定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辛均洪,公司经理。
原告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定州市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定州市高某某李辛某某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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