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鑫源门窗材料厂,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店镇连仲村。
经营者:张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睿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店镇连仲村。
法定代表人:周双某,经理。
被告:周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小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周永林(又名周喜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宋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定州市鑫源门窗材料厂与河北睿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周双某、李小彦、周永林、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定州市鑫源门窗材料厂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鑫源门窗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刘敏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书记员: 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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