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明锁
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凯华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锁,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凯华,系苏爱东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凯华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将被执行人苏凯华名下位于定州市中山绿洲小区20号楼2单元2501室及位于定州市锦绣江南小区21号楼3单元2003室两套住宅楼归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抵顶55万元贷款及利息,免去苏凯华的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苏凯华所有的位于定州市中山绿洲小区20号楼2单元2501室及位于定州市锦绣江南小区21号楼3单元2003室两套住宅楼交付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苏凯华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借款55万元及利息。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让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凯华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将被执行人苏凯华名下位于定州市中山绿洲小区20号楼2单元2501室及位于定州市锦绣江南小区21号楼3单元2003室两套住宅楼归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抵顶55万元贷款及利息,免去苏凯华的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苏凯华所有的位于定州市中山绿洲小区20号楼2单元2501室及位于定州市锦绣江南小区21号楼3单元2003室两套住宅楼交付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苏凯华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借款55万元及利息。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让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白慧萍
审判员:李贤
审判员:肖士欣
书记员:党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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