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金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高亮(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李璇
陈素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定州市金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赤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璇、陈素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金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亮,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璇、陈素女、沈雅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3日9时许,原告所有的车辆冀F×××××重型货车由驾驶员武增辉驾驶在兰州市行驶至西新线河口高速口掉头时,将行人黄雷挂撞,致黄雷受伤。
经兰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武增辉负全部责任,黄雷无责任。
后经交警主持调解,驾驶员武增辉代办赔偿黄雷医疗费86478.82元,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5000元,并约定二次手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付。
事故车辆在人寿保险投保交强险,在人保公司脱保商业险,故诉请二被告赔付原告垫付的各项损失共计111478.82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人寿保险辩称,在确定保险责任及原告已赔偿被告损失的情况下,我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核实保险前提下,审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情况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适当,双方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不予认可,但该证据为事故发生当日黄雷检查费用的支出,且该票据是国家认可的正规票据,故被告主张不予采纳。
经公安交警主持调解,原告赔偿受伤人员的各项损失,医疗费86478.82元,护理费等25000元,应由人寿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25000元,剩余76478.82元由人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6478.8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4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适当,双方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不予认可,但该证据为事故发生当日黄雷检查费用的支出,且该票据是国家认可的正规票据,故被告主张不予采纳。
经公安交警主持调解,原告赔偿受伤人员的各项损失,医疗费86478.82元,护理费等25000元,应由人寿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25000元,剩余76478.82元由人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6478.8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4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担835元。
审判长:王梅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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