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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建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立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建法

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兴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吕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法,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立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原告公司,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承包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小区1#、2#、4#、5#楼施工工程。对该施工工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告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支付被告给付在上述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仝长欣、仝红良的材料款及诉讼费22308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支付吕绪慧的工伤赔偿款4300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应予支持。原告支付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费、诉讼费等共计185983元,被告应予返还。以上款项共计839063元。
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该挂靠施工合同具有关联性,本案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法给付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租赁费、工伤赔偿款、诉讼费等共计83906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1元,由被告王建法负担12241元,由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原告公司,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承包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小区1#、2#、4#、5#楼施工工程。对该施工工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告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支付被告给付在上述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仝长欣、仝红良的材料款及诉讼费22308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支付吕绪慧的工伤赔偿款4300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应予支持。原告支付北京聚汇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费、诉讼费等共计185983元,被告应予返还。以上款项共计839063元。
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该挂靠施工合同具有关联性,本案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法给付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租赁费、工伤赔偿款、诉讼费等共计83906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1元,由被告王建法负担12241元,由原告定州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靳凯

书记员:刘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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