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西城区陈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定州市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国军
原告:定州市西城区陈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定州市陈庄某村。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明月街。
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定州市西城区陈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定州市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西城区陈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西城区陈庄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建立
审判员:张淑惠
审判员:李惠英
书记员:王鹤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